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王銀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暉交通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鳳簡字
第781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5 月1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