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偉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恆嘉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