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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鳳補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銓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恆嘉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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