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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0 年度鳳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周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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