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釋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加齡冷氣冷凍機械
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