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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司鳳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償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鴻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堉科技澱粉有限公司間因償還借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   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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