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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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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司鳳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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