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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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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司鳳調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 紙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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