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鳳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鴻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國彬
上列
聲請人鴻承企業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辰堉科技澱粉有限公司間
請
求償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 紙在
卷
可稽,故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