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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鍵慧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679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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