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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小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被   告 昆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響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1 年4 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 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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