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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小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竑欣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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