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嘉進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相 對 人 華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 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高雄分會扶助律 師接案通知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 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 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