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陳志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
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
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
年4 月24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卷101 年5
月16日公務詢問簡答表
參照),其上訴顯
非合法,
爰依
首揭
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