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簡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釋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 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