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育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
介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決,
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6,000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