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簡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育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 介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決, 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6,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