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晉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文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高美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756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995 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25,21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然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