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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簡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翠蓮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追加聲請停止執行 標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8977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之土地及地上建物,原均為 聲請人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僅於民國94年間將部分 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與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濬 公司),其餘之建物因未移轉,仍為聲請人所有。因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拍賣之執行標的物,即拍賣公告附表二編號5 所 列:「暫編建號3648號,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即門牌:高雄市○○區○○○街○○號之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中之1 層部分,面積約1474.65 平方公尺」 部分,聲請人並未移轉與同濬公司,相對人誤為查封追 加聲請上開建物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等語。 二、查聲請人原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公告附表二編號5 暫編 建號3648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第6 層」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其所有,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誤為查封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 程序。經本院以101 年度鳳簡聲字第35號(即本件)裁定 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8 萬1,536 元或同額之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系爭執 行事件中上開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聲請人另案提起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後因相對人提起 抗告,經抗告審審酌於102 年2 月21日以102 年度簡聲抗字 第1 號廢棄原裁定,並裁定提高擔保金額為2,003 萬元等情 ,有前揭裁定在卷可稽,可見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上 開102 年度簡聲抗字第1 號裁定後,已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 ,聲請人如主張拍賣公告附表二編號5 中「第1 層」建物亦 為其所有,自應另案提起聲請,且停行執行程序之聲請,民 事訴訟法並無符合該法第255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而得準用用前揭法條之明文,是聲請人為上開追加停止執行標的 之聲請,於法顯屬無據,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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