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澔 相 對 人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之 特別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素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於聲請人對相 對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之訴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前分別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18日 、22日及100 年8 月12日、9 月1 日、10月12日、13日、27 日向聲請人訂購碳鋼包藥銲線、高張力鋼電銲條及軟鋼電銲 條,原告均已依約出貨,有出貨單8 張為憑,祥峻企業有限 公司應給付貨款新臺幣( 下同)173,502元,偉倫展業有限公 司應給付貨款85,563元。料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孫桂柱於 100 年11月1 日死亡,查第三人黃素珍為原法定代理人孫桂 柱之配偶,又聲請人求得聲請對其假執行及日後強制執行程 序及文書之送達,有為日後訴訟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之權 益,依民事訴訟法第51規定聲請選任黃素珍為相對人之特 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民事起訴狀、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 表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負責人孫桂柱已死亡等情,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除戶謄本在卷可按,為免相對人無人代理 而久延、受損,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 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又黃素珍為孫桂柱之 配偶,對於相對人之經營及財務事項應最為知悉熟稔,故認 黃素珍於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第1 項。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