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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戴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雄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方志華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 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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