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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昶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泰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3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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