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2號
原 告 劉秀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