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東穎通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謝東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0元,應徵第
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