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9號
原 告 碟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鎮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雙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2745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