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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9號 原   告 碟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27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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