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千百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財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春霞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000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