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24號
原 告 盛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信仕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靂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