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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24號 原   告 盛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信仕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靂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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