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兆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昭榮
上列原告兆詮科技有限公司與
被告兆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87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