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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1 年度鳳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7號 原   告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朝河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本 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為所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關於「華源交通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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