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同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山
被 告 范文江(PHAM VAN GIANG)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