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鳳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74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