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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勞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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