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小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490號 原   告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山       林億捷 被   告 楊文瓊(DUONG VAN QUY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