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簡字第 7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753號 原   告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訴訟代理人 陳錦秀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允大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規格為「304M4不銹 鋼圓形條棒∮14.3+0-0.05*6M」之條棒1,667公斤(下稱系 爭鋼條),每公斤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54元,含稅總價 269,554 元,原告已於97年5月13日將上開買賣標的物全數 交付予被告,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收受,詎被告竟 未依約給付原告買賣價金,任憑原告催告,均以各種理由推 託。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69,55 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承於99年5月間出售系爭鋼條予被告,其 貨款269,554元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規定,至99 年5月間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原告於102年7月9日始聲請支 付命令,被告自得為時效消滅之抗辯,拒絕給付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 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 條第8 款定有明文 。是本件原告對於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之請求權時效,依上開 規定為2 年。經查,本件被告系爭買賣價金於民國97年5 月 13日交貨時即得請求,而原告亦於97年6 月2 日向被告請求 給付買賣價金,此有請款單1 紙在卷可查,且為原告所不爭 執,惟被告未給付上開價金,原告遲至102 年7 月4 日始向 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上開價金,其請求權時效因2年不 行使而消滅,雖原告另稱:被告於97年7 月14日所寄發之存 證信函表示待另案產品爭議處理完畢後,再行給付,此要求 原告也同意,所以被告價金給付的義務應該是從爭議告一段 落才起算云云,惟觀之上開信函之內容尚無從推論兩造有此 合意,原告所稱尚難採信;故被告以請求權時效消滅為由, 拒絕給付本件買賣價金,即非無據,原告請求,尚無理由, 自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