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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弘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暐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9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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