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傳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