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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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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上列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訴請確認被告興岳企業有限公司 與被告譚順(原名: 譚登選)間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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