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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鉅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松 本件原告鉅強機電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歡喜鎮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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