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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林書生即頂翔吊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64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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