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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鑄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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