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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被   告 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9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有500 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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