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華亭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國洲即佳洲蛋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萬5,44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