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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亭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黃國洲即佳洲蛋行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萬5,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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