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冠良、郭庭瑞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