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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鳳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揚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村 被   告 連興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興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 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有新台幣500 元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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