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倪綵彤
被 告 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秀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17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2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