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文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273 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