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正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蔡善
訴訟代理人 方永堯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蔡復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
申訴審議費用部分,是否係依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
3 項所為請求,而有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之疑義,有
再開辯論
由
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論,兩造並應就此部分具
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