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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簡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正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蔡善 訴訟代理人 方永堯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蔡復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申訴審議費用部分,是否係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 3 項所為請求,而有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之疑義,有再開辯論 由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兩造並應就此部分具 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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