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91號
原 告 賀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志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25 元,
惟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
繳納裁判費2,525 元外,尚應補繳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