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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簡字第 5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   告 賴擁裕       賴擁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3 年度審易字第54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154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擁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如就前項本息,對被告賴擁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在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本息範圍內,由被告賴擁 資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賴 擁裕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9,8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 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以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賴擁 資,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49,8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 告之請求係基於被告賴擁裕侵占貨款之同一事實,核與前述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賴擁裕於101 年10月22日起擔任原告之銷售 專員,負責招攬客戶及代收客戶繳交之貨款,被告賴擁資則 為被告賴擁裕之人事保證人,兩造於101 年10月22日簽署「 業務雇傭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書) 。被告賴擁裕在102 年間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於附表所示出貨日期之隔月同日 ,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未依規定將 貨款繳回原告,反將共249,850 元之貨款侵占入己,致原告 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損失,被告應將上開金額如數賠償原告 。又被告賴擁資為被告賴擁裕之人事保證人,應與被告賴擁 裕連帶賠償上開金額。爰依侵權行為及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9,85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ꆼ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 五、得心證之理由 ꆼ原告主張被告賴擁裕自101 年10月22日起擔任原告之銷售專 員,被告賴擁資為被告賴擁裕之人事保證人,被告賴擁裕在 102 年間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共249,850 元之貨款等 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客戶應收對帳單為證( 見本 院司促卷第3 至18頁) 。原告前告訴被告賴擁裕業務侵占, 經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549 號刑事判決認被告賴擁裕犯業 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被告賴擁裕不服提起上訴,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23 號撤銷原判決, 改判被告賴擁裕犯業務侵占罪,共5 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告確 定( 下稱系爭刑案) ,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全卷核閱無訛 。被告賴擁裕就其侵占如附表所示之原告貨款共249,850 元 之事實於系爭刑案審理中亦不爭執( 見外放系爭刑案審易卷 第37至38頁) ,足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ꆼ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被 告賴擁裕侵占原告貨款共249,850 元,已如前述。依上引規 定,被告賴擁裕自應賠償原告249,850元。 ꆼ次按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 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 ,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民法第756 條之2 定有 明文。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限縮人事保證適用範圍及 保證人賠償責任,以求衡平,其理由係避免人事保證人負擔 過重責任,故應由僱用人先依他項方法求償,而不能或不足 受償,始令負保證責任,具有補充性質,並為減輕保證人之 責任,並於2 項設其賠償金額之限制規範,以資兼顧。倘係 於該責任限制範圍外加重人事保證人之賠償責任,該人事保 證之書面契約中,自應具體示明保證責任之範圍及排除上開 法律規定責任限制之適用,使人事保證人得以清楚知悉,並 願成立人事保證關係,以符公平原則及立法意旨,尚不得以 應負全部賠償責任等概括用語,即謂人事保證人就受僱人當 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之部分,亦均同意放棄以之作為其賠償 責任範圍之利益(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意旨 參照) 。本件被告賴擁資雖於系爭契約書約明願負連帶賠償 責任( 見本院司促卷第18頁) ,惟原告與被告賴擁資之人事 保證契約係列於系爭契約書第12條,該條僅明言連帶保證人 被告賴擁資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未具體明示被告賴擁資係拋 棄何種權利,依上開說明,難認被告賴擁資已有效同意放棄 其補充責任,並願與被告賴擁裕同負連帶賠償責任。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對被告賴擁資之請求仍應依第756 條之2 之規 定為之,原告僅得於被告賴擁裕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在被告賴擁裕102 年度所得報酬總額範圍內,向 被告賴擁資為請求。而被告賴擁裕於102 年度任職原告之薪 資所得總額為148,72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可參( 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 本院卷第34頁) 。則原告請求被告賴擁裕賠償249,850 元未 受償後,僅得於148,720 元範圍內向被告賴擁資為請求。 六、綜上所述,被告賴擁裕侵占原告貨款249,850 元,自應如數 賠償予原告。而被告賴擁資係被告賴擁裕之人事保證人,就 被告賴擁裕對原告之損害負補充限制責任。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及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賴擁裕應給付原告 249,8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3 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就前項本 息,對被告賴擁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在148,720 元 本息範圍內,由被告賴擁資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至原告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地點 │出貨時間 │侵占金額│ ├──┼────────┼───────┼─────┼────┤ │ 1 │尚宏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隆│102.04.26 │2880元 │ │ │ │興街41號 ├─────┼────┤ │ │ │ │102.05.16 │3600元 │ │ │ │ ├─────┼────┤ │ │ │ │102.05.17 │5200元 │ ├──┼────────┼───────┼─────┼────┤ │ 2 │竑樺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左│102.02.28 │2900元 │ │ │ │營大路606 之1 ├─────┼────┤ │ │ │號 │102.03.02 │2000元 │ │ │ │ ├─────┼────┤ │ │ │ │102.03.26 │4800元 │ │ │ │ ├─────┼────┤ │ │ │ │102.04.06 │2200元 │ │ │ │ ├─────┼────┤ │ │ │ │102.04.11 │1320元 │ │ │ │ ├─────┼────┤ │ │ │ │102.04.26 │5200元 │ │ │ │ ├─────┼────┤ │ │ │ │102.05.06 │3600元 │ ├──┼────────┼───────┼─────┼────┤ │ 3 │新瑞交通有限公司│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3.20 │11200元 │ │ │ │功路131號 │ │ │ ├──┼────────┼───────┼─────┼────┤ │ 4 │奕新交通有限公司│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5.16 │13000元 │ │ │ │功路131號 ├─────┼────┤ │ │ │ │102.05.27 │12500元 │ ├──┼────────┼───────┼─────┼────┤ │ 5 │銓鎰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文│102.03.29 │13500元 │ │ │ │華路6-1號 │ │ │ ├──┼────────┼───────┼─────┼────┤ │ 6 │吉中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大│102.04.01 │22500元 │ │ │ │新路166號 │ │ │ ├──┼────────┼───────┼─────┼────┤ │ 7 │益豐汽車服務廠 │高雄市岡山區介│102.02.26 │14400元 │ │ │ │壽東路231-2號 ├─────┼────┤ │ │ │ │102.04.11 │24000元 │ │ │ │ ├─────┼────┤ │ │ │ │102.05.06 │6400元 │ ├──┼────────┼───────┼─────┼────┤ │ 8 │翔吉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燕巢區角│102.05.13 │12000元 │ │ │ │宿路49之3號 │ │ │ ├──┼────────┼───────┼─────┼────┤ │ 9 │鑫穎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鳳山區光│102.02.04 │20000元 │ │ │ │遠路70巷2號 │ │ │ ├──┼────────┼───────┼─────┼────┤ │ 10 │承豐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內埔鄉壽│102.07.01 │7250元 │ │ │ │比路380號 │ │ │ ├──┼────────┼───────┼─────┼────┤ │ 11 │千大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潮州鎮四│102.03.27 │2000元 │ │ │ │維路515號 ├─────┼────┤ │ │ │ │102.04.26 │21600元 │ ├──┼────────┼───────┼─────┼────┤ │ 12 │東鉅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潮州鎮德│102.02.27 │6800元 │ │ │ │星路392巷15號 ├─────┼────┤ │ │ │ │102.03.13 │5100元 │ │ │ │ ├─────┼────┤ │ │ │ │102.04.05 │14800元 │ ├──┼────────┼───────┼─────┼────┤ │ 13 │林錦登 │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5.27 │9100元 │ │ │ │功路13之1號 │ │ │ │ │ │ │ │ │ ├──┴────────┴───────┴─────┼────┤ │ 合 計 │249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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