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燕玲
訴訟代理人 張添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識測繪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82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