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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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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簡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853號 原   告 方光立 被   告 御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翊翔 被   告 鄭筌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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