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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簡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874號 原 告 楊明杰 訴訟
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蕭縈璐律師 人
被 告
佳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驛期
訴訟代理人
霍月嬌 上列
當事人
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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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