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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昱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被   告 經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926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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